医疗纠纷二尖瓣置换术后脑梗死医院
一:案情简介
年12月10日,患者陈某(原告)因“活动后心慌、乏力3年余,加重1月”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临床检查后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中度狭窄并重度关闭不全,主动脉瓣轻-中度关闭,三尖瓣轻-中度反流,肺动脉高压(中度),心脏扩大,心房颤动,心功能3级。
年12月17日,医院为患者陈某在局麻下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置换术以及三尖瓣成形术和心脏表面临时起博器术。
年12月22日16日30分,患者陈某突发烦躁不安,左侧肢体偏瘫,经检查后诊断为脑梗塞。
经抢救治疗后,患者陈某于年2月12日出院。目前患者陈某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等身体功能障碍。
后原告认为医院在手术及术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对病历质证过程中发现:病历材料中未见院方的术前讨论和术前小结。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未提供其他的治疗方案供患者及其家属参考和选择。
二:诊疗行为分析
(1)患者入院检查心脏患有多种严重的病变,二尖瓣中度狭窄并重度关闭不全并伴有肺动脉高压,具有手术指征。
(2)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手术,手术风险也比较高。
(3)病历中没有术前讨论和术前小结,说明院方没有对术前、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及防范措施;对疾病严重重视不够,对术后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评估不足。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风险防范义务风险及后果。
(4)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未根据病情明确告知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后果,以便患方选择是否实行手术治疗。
(5)医院对患者术后血液抗凝状态未进行严密观测,也没有进行心脏超声等检查,以预防和监测心房血栓形成。医院对患者术后的诊疗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脑梗塞形成存在一定关系。
(6)患者术后第5日发生脑梗塞,很可能是患者术后房颤导致的血栓栓子形成及脱落进行体循环所造成,血栓形成主要与患者本人的自身疾病状态有关。
(7)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人身损害四级残疾。
三:法律责任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医院的诊疗行为可以获知:被告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过错),该医疗行为(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原告入院时自身病情严重,且自身疾病尤其是心房颤动为血栓形成的条件,是目前医疗技术条件所难以完全避免的,疾病本身状态是形成脑梗塞的主要原因。
(4)术后出现脑梗塞病变,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予以完全有效治疗有一定困难,属于医疗过错的减责条件。
综上所述,可认定被告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在原告陈某的损害后果中只能起次要作用,而且结合原告脑梗塞发生后以目前的医疗技术难以完全康复,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医疗机构的责任,综合认定被告医疗机构承担20%--40%责任比例为宜。
四:裁判结果
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某相关损失费用共计.4元。
作者:章李(前医师现律师)
单位: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章李(前医师现律师)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主治医师、六年临床工作经验;
-专职律师,医事法律部负责人;
-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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